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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
 
  
[审批条件]
(一)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次(再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健康检查证明;
(二)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审批程序]
1、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2、窗口初审后交卫生局审核批准;
3、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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