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条件] |
(一)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首次(再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健康检查证明; (二)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 |
| [审批程序] |
1、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2、窗口初审后交卫生局审核批准; 3、窗口发证。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