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条件] |
(一)、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
| [申报材料] |
(一)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 4、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 [审批程序] |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窗口初审后交卫生局审核批准; 窗口发证。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