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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条件] |
1、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2、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 | |
| [申报材料] |
1、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验原件、存复印件);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 [审批程序] |
承诺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1)审查,(2)发证; 3、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 |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