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加强担保行业自律,促进担保企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三)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根据我市企业布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担保机构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二是多元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对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案,发挥好启动和引导作用。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是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同时要依法运作、规范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四是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的担保服务,借款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 二、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一)担保机构运作模式 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采取以下模式组建担保机构: 一是股份制模式。有实力的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股份制形式出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为独立法人,实行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可兼营投资等其他业务。 二是会员制模式。开发区、经济强镇、强村等可引导辖区内的企业采取会员制的办法组建封闭型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本着“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的原则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申请担保必须先“入会”,成为担保机构股东。原则上每家企业“入会”时出资额不低于5万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放大倍数为出资额的5倍。 三是联保制模式。各类行业协会等可组织会员企业自行出资组建小规模互助型担保机构,实行自担、互担和共担责任机制,贷款可采取3-5户联保方式运作,联保人承担贷款偿还连带责任。 (二)组建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担保机构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有确定的补充或补偿渠道;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各类担保机构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实行自主核算、自负盈亏。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向财政、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办备案。 三、规范担保机构市场运作 (一)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开展业务。各类担保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体制。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抵押资产,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应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担保费率可以浮动,对贷款额度大、期限长、回报率高以及风险大的项目可适度提高担保费率;对贷款额度小、期限短以及企业信用等级高的项目可适度降低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四)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担保机构应不断研究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业务品种和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五)规范担保机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 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 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各方都应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谋求双赢,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公司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应控制在10倍左右,对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放大倍数可控制在15倍左右;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放大倍数可控制在20倍左右。同时,为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给予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优惠。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 担保机构应把一定数额的资金托管在协作金融机构,以备清偿损失。经担保机构委托,协作金融机构可用托管资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协作金融机构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担保企业一定优惠。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对各类担保机构,市里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信用担保的政策,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给予3年内免征、2年减征营业税支持。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六、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要建立财政、经贸、民营、人民银行、银监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推进机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积极推进信用担保组织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侧重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研究建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资信评级制度,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经贸、民营部门要侧重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人民银行、银监办要侧重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测、分析、指导与协调,建立完善担保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实行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加强对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的监测与分析,指导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由人民银行汇总后抄送相关部门。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