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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扶贫解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现将《乳山市扶贫解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
    
    乳山市扶贫解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解困资金管理,确保用好扶贫解困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解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专项资金以及向社会募集的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专项救助、灾情救助、优待资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特困企业职工和特殊困难职工慰问资金,市总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各项扶贫解困资金应当根据全市扶贫解困工作总体安排,配套使用,充分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享受扶贫解困救助的标准和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扶贫解困资金救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农村居民先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初选救助对象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救助主管部门。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初选救助对象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复审后报救助主管部门;无工作单位的,居住地设立居委会的,本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调查核实后确定初选对象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救助主管部门;未设立居委会的,本人直接向救助主管部门申请,由救助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审核。
    (二)救助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救助主管部门应通过集中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致贫原因、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逐一核实,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救助主管部门对有异议的救助对象重新复查,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公示期满,对救助对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救助对象名单。
    第六条 救助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和日常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网络化、动态化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困难群众真实情况,为实施救助提供基础资料。
    第七条 按照“一事一议、专项审批”的原则,救助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报救助资金使用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 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扶贫解困资金,救助主管部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扶贫 解困资金原则上应发放现金,无特殊情况不得将现金购买实物发放。
    第九条 扶贫解困资金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
    对暂时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要尽快采取措施,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扶贫解困资金项目,应报经市政府批准,救助主管部门发放时应当减少中间环节,采取集中发放的形式,将扶贫解困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签收。
    第十条 建立扶贫解困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制度。救助主管部门在扶贫解困资金发放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一条 救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解困档案,完整保存扶贫解困资金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资金发放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对扶贫解困资金的发放实行分级负责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领取资金的救助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救助主管部门对经中间环节转发的,应负责对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的监督检查;各中间环节转发单位,应认真负责,切实按要求将资金发放到扶贫解困对象手中, 经办单位或个人应将扶贫解困对象签名的签收凭证交救助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解困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救助主管部门扶贫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被检查审计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收回扶贫解困资金: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扶贫解困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扶贫解困资金用途,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解困资金的;
     (三)造成扶贫解困资金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贪污、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解困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解困资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我市其他扶贫、救助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中共乳山市委  乳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乳山市信息产业局 Email:rushan@rushan.gov.cn 电话:0631-6666359 68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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