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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现将《乳山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 乳山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地租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地租属政府收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地租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建设、房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地租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企业改制中对国有土地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 (五)其它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地租范围: (一)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地租征收标准: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征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局部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的,根据改变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按实际面积补交差价,一次性征收; (三)下列土地年租金根据实际用途,按占地面积乘以该宗地基准地价的2%征收: 1、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但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国有土地。 2、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征收地租时,按该宗地的用途、土地位置、土地等级等核实征收。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让、转租、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缴纳。转租、抵押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地租仍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第九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应征收地租的土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地租征收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期足额缴纳地租。 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地租征收合同条件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征收地租。 第十条 属于应征收地租范围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也不缴纳地租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交纳;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 第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阻挠、妨碍地租征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地租征收机构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 第十六条 土地年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调整做相应的调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乳政发〔2002〕21号《乳山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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