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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乳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本着“扩大受益、方便就诊、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乳政发〔2003〕22号《乳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基金筹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变化,由市政府定期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2007年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个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负担,计入个人帐户;政府按每人每年40元负担(其中省、威海市两级财政共补助20元,我市财政补助20元),计入大病统筹帐户。市财政每年从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额控制在15%以下。
    二、《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全市镇级卫生院和本镇(街道办事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中心卫生室就诊,门诊医药费按50%的比例报销,从个人账户支付,如当年未用完,可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全市镇级卫生院门诊和本镇(街道办事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中心卫生室就诊的医药费可随时到本镇(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在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三、《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本镇卫生院住院的病人及到市康宁医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其医药费实行年度累计分档报销,从大病统筹帐户中支付。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下同)报销30%,10000元以下报销35%,15000元以下报销40%,20000元以下报销45%,25000元以下报销50%,30000元以下报销55%,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解决。到本地市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各档分别降低15%。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各档分别降低20%。参加合作医疗并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合作医疗证、转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住院医药费用清单等(中小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住院收费收据可使用复印件,但必须经诊治医院审核并加盖公章),可随时到本镇(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结核病患者,在市结核病防治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本人持合作医疗证、病历、原始收据及用药清单,在结核病防治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30%比例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经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患者,其住院医药费各档分别降低20%,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期间所发生的中草药和中医诊疗费用,其报销比例各档分别提高10%。
    参合人员当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必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必须于下年度第一个月内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四、《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健康查体、输血、安装假肢、假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及生理缺陷矫形等费用;
    (三)不孕症的治疗费用;
    (四)因酗酒、自我伤害、性病、打架斗殴、狗咬伤、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医药费用;
    (六)自选、自购药品及自己要求的各项检查费用;
    (七)接生、剖腹产、刮宫手术、孕期检查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八)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季节费、特治费、特护费、包房费、陪护费等。
    五、《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由村委会或镇办企业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合作医疗证》,持《合作医疗证》到镇级卫生院就诊。离开本镇到本地市级医院住院不用办理转院手续;到其它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到市外医院住院的病人,必须先到本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具转诊证明,再到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方可住院。在外地打工或探亲的患病住院者,必须在七日内到村委会开具证明,镇卫生院落实盖章,再到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否则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乳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乳政办发〔2006〕2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办:中共乳山市委  乳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乳山市信息产业局 Email:rushan@rushan.gov.cn 电话:0631-6666359 6860003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06093号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