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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基于近年来供热设施建设材料价格上涨,周边地区均已调整了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的实际,为适应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办公及居民生活采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收取;使用蒸汽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用汽量13万元/吨/小时收取。
    住宅用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由开发单位缴纳,其他用热、用汽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由用热、用汽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由供热企业代收,专款用于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配套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乳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区集中供热及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乳政发[1997]4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主办:中共乳山市委  乳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乳山市信息产业局 Email:rushan@rushan.gov.cn 电话:0631-6666359 6860003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06093号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