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乳山市委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奖励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乳山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 《乳山市奖励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乳山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3月28日
乳山市奖励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市上下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突出贡献奖励 对经营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经营者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一)奖励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依法经营。2、税金、养老、医疗等各类保险金及公有产权红利全额上交。3、职工工资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且较上年有一定比例增长。 (二)奖励标准 企业当年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不含清欠往年数和出口退税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3‰计奖,其中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5‰计奖;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1000万元至5000万元,及3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同比不下降的,按实际上交额的1.5‰计奖,其中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2‰计奖。 第二条 技术改造奖励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出口加工产品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企业当年完成技改财务支出500-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企业经营者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退城进园扶持办法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对退城进园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一)扶持原则:1、坚持依法操作的原则,原址用地出让一律推向市场,实行招拍挂;新址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必须完备。2、坚持限期建设的原则,新址建设周期不得超过2年,否则取消其应享受的扶持政策。3、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发改、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全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4、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技改贴息等扶持奖励政策。 (二)扶持措施:1、对实施退城进园的企业,视新建企业投资规模、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从原址出让土地政府净收益中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扶持。其中,投资规模、占地面积等与原址相当的,政府净收益中的30-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2倍以上的,扶持比例为40-50%;3倍以上的,扶持比例为50-60%,依此类推,最高扶持比例不超过政府净收益的80%。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采取一项一议的办法确定扶持比例。 (三)程序和形式:对实施退城进园企业的政府扶持资金,由市国土局代管,待新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整体竣工后,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兑现拨付企业。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励 (一)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凡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4万元,被认定为威海市级的奖励2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鼓励企业做好技术中心创建基础工作,设立乳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凡被审定为乳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10万元,并优先推荐参加威海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评选。 (二)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新产品奖励企业4万元,省级新产品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享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项目当年奖励2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威海市级奖励4000元。以上奖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研发有功人员各50%。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和设计人员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1000元。 (三)对通过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就地转化,下同)奖励企业3万元,通过省级鉴定的奖励1万元,通过威海市级鉴定的奖励2000元;对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等奖奖励企业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对获得威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等奖奖励企业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00元,被认定为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000元。 第五条 品牌认证奖励 (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实施品牌战略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凡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25万元,获得山东省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凡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欧盟CE安全卫生环保标志认证、美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德国GS安全标准认证、日本S安全标志认证等系列国际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企业经营者2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市外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引进的内外资项目(以下统称为引进项目)。 (二)根据引进项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数额,给予引荐者一定的奖励。1、外资,引进项目以50万美元为获奖基数,实行分段累计计奖,到位资金50-500万美元的,按0.5%予以奖励;500万美元以上,按1%予以奖励。2、内资,引进项目以500万元为获奖基数,实行分段累计计奖,到位资金500—2000万元的,按1‰予以奖励;2000—5000万元的,按2‰予以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3‰予以奖励。3、工业项目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到位资金,其他类型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0%折算计奖,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商业设施项目在50%折算基础上减半兑现。4、引进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对地方税收、地方财政贡献大的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可适度提高奖励标准。 (三)对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引进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核定计奖。当年增资的外资项目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荐者或投资者。 (四)引荐者资格由项目投资方、受益方确认,属多方联合引进的项目,由引进各方协商奖金分配比例,不重复计奖。 (五)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并投入建设或生产后,年终一次性奖励兑现,奖金由市政府与受益单位各支付50%。 第七条 对外经贸奖励 (一)外贸进出口奖励 对当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者2000元奖励;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5000元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1万元奖励。 (二)市场开拓奖励 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赴外参展活动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赴境外参加展会的企业,每个摊位奖励6000元;赴国内参加展会的企业,每个摊位奖励3000元。 (三)对外经济合作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与外合作。对在境外设立办事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跑上争资奖励 对跑上争资成绩突出的镇、部门和单位,以及贡献较大的引进者予以奖励。 (一)项目界定:跑上争资项目是指市直部门到威海、省及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到的用于我市项目建设或地方财政可支配的专项补助资金、国债及转贷资金、政策内的贴息、低息或无息贷款及债券。 (二)确认办法:1、 威海市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2、 地方财政或项目单位提供的银行到位资金凭证。 (三)奖励标准:1、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0.5%提取;属于国道、省道的交通公路项目资金,按0.2%提取。2、贷款或债券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1%提取;属于政府部门项目贷款及企业展期的银行贷款,按到位资金的0.01%提取。3、属政策(常规)性补助资金、返还资金及车辆、设备、器材等不予奖励,其超额部分由发改局、财政局核定后按上述办法提取。4、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争取的项目资金,按以上办法提取奖金后等额分配。5、项目受益单位不予奖励。6、项目不论资金额度,均纳入部门年度岗位责任制予以奖分; 部门负责人奖励由市委、市政府考核后确定。 第九条 金融增贷奖励 对在增加工业放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金融部门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一)贷款:对在乳山境内投放的帐内工业贷款,按当年新增部分的0.05%计提奖金。 (二)各行(社)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按6:4的比例分配各种奖金。 (三)人民银行、银监办按各行(社)奖励平均数计提奖金。 第十条 创优服务奖励 对在推动企业创树品牌、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有关职能部门8万元;每获得一个山东省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奖励有关职能部门5万元。每争创一个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应奖励有关职能部门8万元、5万元和3万元。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奖励 市政府根据企业实现利税、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进出口、社会保险金、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分别授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明星企业”、“纳税先进企业”、“进出口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其 它 (一)本规定中各种奖项的奖金和扶持资金,除有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由市政府发给。 (二)本规定第一、二、三、五、十条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四条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六、七条由市外经贸局、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八条由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九条由市经贸局、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十一条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乳发〔2007〕22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乳山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促进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区域骨干企业群体,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各级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点企业保护措施 1、成立乳山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局(简称“扶持办”)。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企业进行确认、管理,“扶持办”负责对重点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同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2、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重点企业例会,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帮助解决。 3、实行重点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各职能部门需到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必须向“扶持办”提交名单备案,并填写《企业检查表》,对检查的目的、时间、事项、内容及人员等予以登记,然后凭“扶持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履行公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凡涉及收费的,均按最低标准执行;涉及罚款的,有关职能部门应首先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拟给予罚款处理的,要事先报“扶持办”协调、备案。 4、建立重点企业评议职能部门制度。“扶持办”组织重点企业负责人定期对有关部门就履行职能、服务企业、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满意度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与部门年终考核挂钩。 5、设立重点企业投诉电话。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6651927),凡发生侵犯、干扰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条 重点企业扶持措施 市政府本着集中财力、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扶持,加快培育骨干企业群体。 1、对重点企业技改大项目给予补贴扶持。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贷资、招商引资、上市融资、跑上争资、挂靠合作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技改投入。企业年度技改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只限在本市投入且用于生产车间或设备改造,下同)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补贴扶持;投入2000—5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贴扶持;投入1000—2000万元的,按1%给予补贴扶持。其中,对列入市政府规划的年度十大重点技改项目以及十大骨干龙头企业的技改项目,在上述补贴扶持标准的基础上,每档均提高0.5%。 2、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对财政扶持资金,企业要单独列账,必须足额用于企业技改投入、新增生产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等生产性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凡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4、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项目新增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以后年度可延续抵免,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5、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给予用地及规费减免扶持。重点企业技改项目建设用地享受有关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项目生产性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收取部分)实行先交后返,待年终验收核实后予以兑现。 6、对重点企业的争资立项,相关部门要列为工作重点,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条 重点企业服务措施 1、提供贷款推介服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银企联席会议,将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向金融机构推介,引导各金融、担保部门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成立乳山市企业联合会。每年度列入全市30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自然成为会员。企业联合会主要负责组织企业家定期开展座谈交流,广泛征求企业家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心声,不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讲座、参观学习和联谊活动,促进企业家联系沟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3、重点企业负责人享受外来投资者“绿卡”待遇。 4、建立重点企业“企业家信息档案”。由市经贸局负责,每年初将列入30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个人信息,采集输入信息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部门代表市委、市政府开展各种服务活动提供信息依据。 5、建立人才需求档案和管理档案。帮助重点企业引进所需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协调解决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工作环境。 6、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市讯等媒体编发专刊、简讯等,为重点企业提供经济、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重点企业确认程序 凡年度在我市纳税达到一定额度(以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为准,不含查补偷税、罚款和清欠往年税)的工业企业,经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领导小组,结合其在社会事务中各方面情况,综合考察平衡后,确认为市级重点工业企业,当年行文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其 它 1、对未列入重点企业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建筑安装等其它类型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技改投入较多、发展前景较好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照执行。 2、对各项奖励的评审认定,由“扶持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核准。 3、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